停车15秒被电子眼处罚,交警一般只是劝离,是双重标准?
质疑是否双重标准!。

让很多新手司机头疼,不同判罚,舒先生驾车被电子眼拍下违法停车行为,当事人舒先生就觉得很冤。而且还是因紧急避让行人才停车,但他认为自己在马路中间车未熄火、人未离车,不算“停车”。为了撤销罚单,他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及西外大队起诉到法院。

证据确凿但难以服人。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行至金城坊南街金树路口至金城坊南街南口段时,西外大队几天后做出处罚决定,印证舒先生违法停车的是一段时长15秒的监控录像,西城交通支队也维持了西外大队的处罚决定。也有路段的全景。在这15秒的时间里,舒先生的车在这段设有禁止停车标识的道路中间一直处于静止状态。但舒先生却对处罚不服,上法院打起行政官司。

其中有三个问题法院给出解答。

关于何谓“停车”,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相对于道路处于静止不动状态即为“停车”。取证规范,舒先生驾驶的车辆位于设有禁止停车标识的道路中间,该行为违反了“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构成了“违法停车”。在道路中间停车的违法性更是自不待言。

舒先生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毕竟电子眼拍违法“一视同仁”,来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但是,那会不会让可以免责的驾驶行为也遭到处罚?对此法院的解释是,不考虑司机有没有正当理由,提供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交警劝离和电子眼直接判罚是否双重标准?

违法停车的行为已经得到了纠正,但是如果司机不在现场客观上开不走车,因为交通执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或者不听劝就是不走,这时候交警就要处罚,交通秩序也无法得到维护,目的在于让司机长个记性,根据判决书中的说理来分析解读,电子眼不是交警,也无法当场劝说违法停车的司机立即驶离,这就意味着,是因为先有了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

西城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经过审理,确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之处,驳回了舒先生的诉讼请求。



其实整篇文章总结下来就是,会马上劝离,是司机有了违法行为,就不会导致处罚。如果不满判罚,那一般情况下交警会根据情况进行判罚,行车记录仪也会拍下当时的场景可以作为申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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